现行的《中国对外经济贸易统计学会章程》(以下称“原章程”),是2002年11月26日经第三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民政部批准生效。
我学会第三届理事会已届满,本次会员大会将选举产生第四届理事会。现将学会章程修改情况作如下汇报。
提交大会的《中国对外经济贸易统计学会章程》(修订稿),从总体上看,对原章程没有重大的、原则性的修改。章程修订稿,主要是将国家机关改革后的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改为商务部,将条文中涉及“对外经济贸易”的一律改为“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在章程中做了相应的修改;其余的部分,只是在文字上做了适当改动,力求达到简明、扼要、准确、务实的目的,不再赘述。
现提请大会对章程修订稿进行审议通过。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统计学会章程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学会名称:中国对外经济贸易统计学会,简称“中国外经贸统计学会”,英文为Statistical Society for Foreign Economic Relations and Trade of China .英文缩写“SSFERTC”。
第二条 本学会是经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并经民政部注册登记为全国性社会团体。本学会是研究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统计理论和交流统计工作经验的学术性、专业性的非营利社团组织。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按照自愿原则组成。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坚持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政策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实事求是和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开展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统计理论研究,为提高我国商务系统统计工作水平和发展商务事业服务。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商务部的领导和管理,并接受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学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统计法实施细则》;
(二)开展调查研究和统计分析;
(三)开展统计理论调查研究, 组织、推动会员参加统计学术研讨和工作经验交流活动;
(四)编辑出版《对外经贸统计》杂志、《外经贸信息选编》和有关统计资料;
(五)组织培训商务系统统计人员;
(六)开展网络信息和统计咨询活动;
(七)开展与本学会有关的其他活动;
(八)向商务部统计主管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学会的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团体会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商务统计主管部门或外经贸统计学会,外经贸企业,经营外经贸业务的生产企业,有关院校和科研单位,可申请加入本学会,经批准即成为本学会的团体会员。
个人会员:对统计有一定研究或对统计工作有一定经验,取得统计师或其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含相当水平)的个人,由本人申请,经批准即成为本学会的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学会;
(三)执行本学会的决议,积极参加学会组织的活动;
(四)承担本学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五)按时交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本学会会长批准;
(三)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学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优先参加本学会主办的各种学术活动、业务咨询和人才培训;
(四)免费或以优惠价格获得本学会提供的书刊和信息资料;
(五)对本学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学会章程,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学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交学术论文、调查报告、统计分析或有关信息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有退会的自由。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连续二年不交会费,被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学会的章程或不执行本学会决议的行为,由会长提名交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统计学会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本学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学会的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确定本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本学会的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大会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进行换届。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商务部审核并报经民政部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行使会员大会职权,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听取和审议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确定本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对本学会章程的制定和修改提出建议;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的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有关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和每年的理事会;
(三)向理事会报告工作、财务状况和工作计划;
(四)决定办事机构的设置,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五)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决定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常务理事会的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就任本学会的会长、副会长、 秘书长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统计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
(六)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并报商务部同意经民政部批准,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每届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常务理事会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商务部同意、经民政部批准,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的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也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应报商务部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会长的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审批接纳新会员。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秘书长的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办事机构负责人的聘用,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收取培训费、资料费和咨询服务费;
(三)国内有关单位的资助和捐赠;
(四)利息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商务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定。
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商务部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学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商务部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商务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清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商务部和民政部主管单位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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